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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曙光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校 浏览量: 1818 发布时间:2017/7/7 15:56:13 字体:[] 留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原则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学校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学校和县市区为基础,市州统筹负责,省宏观指导管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专业设置管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必须有准确的办学定位,详实的教学计划,具有开办该专业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拥有能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由市州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 《目录》外专业设置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目录》外新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首先必须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明晰新设专业岗位和岗位群指向,作出科学的岗位技能性人才需求预测,进行充分的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并上报市州教育局审核。市州教育局要对学校新设专业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指导性审核,对市场调研不充分,没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岗位群的,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明显不相符的,专业设置明显违背科学规律,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明显不相符的,市州教育局要指导学校进行合理调整。


对新设专业,各市州教育局要先行审核汇总,并初步编制专业编码,于每年5月和12月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国家控制专业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医药卫生类、公安司法类、师范教育类专业及其相关专业作为国家控制专业进行严格管理。凡开设国家控制专业,必须经过省级(或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未取得有关省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开设。


第七条 专业编码管理。中职专业分为国家、省、市州三级。教育部已经公布的《目录》内专业为国家级专业,按专业目录规定编制专业编码。教育部专业目录外的新设专业,以《目录》为专业分类基本依据编制专业编码。省级专业编码,由“S+专业编码”组成;市州级专业编码,由代表市州的英文字母(见附件4)加专业编码组成。


第三章  新生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八条 入学条件。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可招收小学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免试录取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在职企事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


第九条 基本学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制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并存。小学毕业起点的体育、艺术类专业为五年、六年,以六年为主;初中毕业起点的为二年、三年、四年,以三年制为主;高中毕业起点的以一年为主。采用何种学制,由学校根据专业特点、招生对象和毕业生就业需求自主确定,并在新生注册时备案,根据注册学制时间发放毕业证书,每届学生学制一经确定,不再变更。实行学分制、工学交替等弹性学习制度的学校,可以在原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一、二年制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毕业),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入学注册。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

1、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新生按程序通过“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进行入学注册,即取得正式学籍。省系统包括学籍号、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是否低保、民族、政治面貌、入学学历、入学时间、专业名称、学制、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初高中毕业学校及毕业证号、是否应届、国控专业批准单位及文号等项目。新生注册学籍号由学校代码、级码、学生个人号三个部分组成,共12位数字。第1、2位数字为学校所在市州代码,第3、4位数字为学校所在县市区代码,市州、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规范编码(见附件1),第5、6位数字为学校序号,学校序号以学校所在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第7、8位数字为级码,为学生入学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9、10、11、12位数字为学生个人号,以学校为单位按顺序编排。除农林、艺术、体育类专业和特殊教育学校所开办的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每个专业入学注册人数不得低于20人。


2、五年制高职学生,须凭借五年制高职录取手续办理中职入学注册手续,注册专业为五年制高职录取专业。


3、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东、中、西部联合办学的学校需报市州教育局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联合招收的学生,转入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我省协议合作学校负责,转出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相关省的协议合作学校负责。


第十一条 注册时间。 各市州教育局新生入学电子注册报盘时间为:春季招生每年4月15日前,秋季招生每年10月30日前。新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由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加盖市州教育局公章后按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定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系统衔接。教育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完善前,省系统与国家系统并行,市州教育局要同时上报有关数据,并确保两个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组织新生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申请新生入学电子注册。学校应重视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体检,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对经省系统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按注册学籍号,设立书面及电子学籍档案(见附件5、附件8)。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  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

第十五条 转学。非毕业年级中职在校学生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本人书面申请(见附件6)转学,原则上需转出学校同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接收,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审核同意。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跨省转学,需报省教育厅职成处同意。


普通高中在读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转入、转出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学。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并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学籍号。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半。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习。


第十六条 转专业。非毕业年级学生,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可转专业。毕业年级不得转专业。转入专业如为国控专业,转入学校需具备国控专业办学资格。


第十七条 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

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

4、学生入学满一年,年龄满十六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与学校签订协议,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参加就业或社会创业,以工学交替方式,按弹性学制规定,分阶段完成学业。

5、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休学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原同意休学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在离校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或补考合格),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 退学。学生有退学的权力,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视同自动退学:

1、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2、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3、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4、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审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6、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7、无故旷课超过1个月者。

8、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学校凭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申请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学生退学,学校应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在校学满1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条 留级。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对连续留级两次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可劝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 开除。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触犯刑法,被处刑事拘留及以上刑责的,学校应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信息异动。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异动,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信息变更。对信息异动,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校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并查验有关公安机关的证明;学校每月底需汇总本校学生信息异动情况,将有关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管理。学校要加强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留级、开除等学生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的日常管理,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备查,并于每月底及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每月1-3日,市州教育局须汇总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情况,签字盖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成绩考核结果应按时、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见附件8)。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的形式,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者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的要求和课程正常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二十七条  课程学期成绩按以下规定确定:

1、考试课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50%—70%),平时成绩为辅(占总成绩的30%—50%),综合确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小测验等。

2、考查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综合性测验成绩(一学期进行2次)占40%—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小测验等)占30%—60%。

3、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者,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及格或计算学分。


第二十八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知识、实习和顶岗实习表现等。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作品质量、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实习和顶岗实习报告以及实际表现等,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评定等级。对到企业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并由实习(或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或顶岗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除顶岗实习须单独考核外,实践成绩考核可以作为单独科目考核,也可以作为相应专业科目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成绩考核监督机制,严肃成绩考核纪律。对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等,视情节轻重,给予零分记录、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三十二条  试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计算学分应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课程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1周为1个学分。一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60学分,二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10学分,三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220学分,五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260学分,六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300学分。其中,德育等公共基础课程学分占1/3左右,专业技能课程(含顶岗实习)学分占2/3左右。按照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原则上可以互认。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可以跨校、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取得该课程相应的成绩。


第六章 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校应明确学生请假、旷课、休学、复学等日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标兵”、“优秀毕业生”、“专业技能操作能手”等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校必须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学校应制定“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和处置程序”,并予以公布。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受到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的学生,其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可予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学籍管理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八条 毕业。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按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达到如下基本条件的,可予以毕业。

(1)具有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注册学籍;

(2)德育总评合格;

(3)完成规定的课程或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

(4)体育成绩合格;

(5)顶岗实习成绩合格;

(6)符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九条 结业。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应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经学校考核合格,修满毕业学分后,经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肄业。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但已经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发给肄业证明,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四十一条 提前毕业。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允许其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如提前修满高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可在学制规定正常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毕业鉴定。职业学校要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电子注册。

1、中职毕业生电子注册通过省系统进行,注册信息包括新生入学学号、身份证号、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籍贯、户口所在地、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专业名称、学制、毕业时间、家庭住址、毕业证电子注册号等项目。


2、毕业证电子注册号由学校代码、届码、毕业生个人号三个部分组成,共12位数字。第1、2、3、4、5、6位数字为学校代码,编排办法与新生入学注册号编排方法一致;第7、8位数字为届码,为学生毕业年度后两位数字;第9、10、11、12位数字为毕业生个人号,毕业生个人号由省教育厅统一编排。


3、中等职业学校负责逐生审核并采集本校毕业生基础信息,县市区教育局负责逐校、逐生审核、汇总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基础信息,市州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注册基础信息的审核汇总,省教育厅负责汇总市州教育局核定上报的中职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及时生成毕业生电子注册号,并提供毕业证书网上查询服务。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所属中职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时,除提供电子文档信息外,还需提供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档备案。


4、各市州教育局毕业生电子注册报盘的时间为:春季招生毕业生每年3月1日前,秋季招生毕业生每年6月1日前。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由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按时报出,一经省教育厅审定,原则上不再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加盖毕业学校印鉴、校长印鉴,照片压盖毕业学校钢印,填写省教育厅统一编排的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号,注明毕业证书查询网址。毕业生注册信息在湖南教育网(http://www.hnedu.cn)上公布后,毕业证书方为有效。毕业证书遗失由学校负责补发。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五年制高职注册学生原则上不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对于自愿放弃五年制高职学习,申请中职毕业的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及家长自愿放弃五年制高职学习,申请中职毕业的书面报告。

2、学校出具该生已经完成中职教育教学计划的书面证明,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3、市州教育局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 对经省系统注册毕业的学生,由学校按注册学号,设立书面及电子学籍档案(见附件7)。毕业生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永久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八章 特殊事项处理程序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漏报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期限过去后,确因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失误,未能及时办理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符合下列条件,经省教育厅复核,可办理补注册。

1、学校提供学生实际在校学习的相关证明,包括学生缴费凭据、考试试卷、学籍卡等。

2、漏报国控专业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的,需提供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当年招生的批文。

3、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整改报告。

4、市州教育局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九条 责任追究。

1、对学籍管理混乱的中等职业学校。处罚等级分为“黄牌警告”、“红牌处罚”(暂停一年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取消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三种。对漏报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州教育局当年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对三年内两次出现新生或毕业生漏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州教育局给予其“红牌处罚”,被“红牌处罚”的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其下一年度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对连续三年均出现新生或毕业生漏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市州教育局须取消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因学籍管理混乱被市州教育局处以“红牌处罚”及以上处分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将取消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两年,并停止其已立项项目建设资格。


2、对学籍管理混乱的市州教育局。处罚类别分为“批评”和“通报批评”。对当年有1所中等职业学校漏报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的市州教育局,给予“批评”处罚;对当年有2所及以上学校出现漏报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由省教育厅发文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对因中职学籍管理混乱被“通报批评”的市州,省教育厅将视情况扣减其职业教育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指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市州教育局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州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或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教育厅湘教发[2005]45号文件同时废止。我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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